第十四条

有效

设置广告牌、标语牌、阅报栏、宣传栏、霓虹灯、路牌、灯箱、画廊、橱窗,沿街安装防盗栏杆、封闭阳台、悬挂横幅等,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前款所列的各类设施,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要求设置,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整洁完好,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