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买卖、抵押、租赁和改建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未满,但因城镇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