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买卖、抵押、租赁和改建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未满,但因城镇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