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开工。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拆除,清理废弃物,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