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开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拆除,清理废弃物,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