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查处因养犬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二)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的犬只。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