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有效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设立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并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二)办理《犬只免疫证》;(三)确定烈性犬的品种,并向社会公布;(四)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犬只留检所的管理工作;(五)建立犬只养殖、免疫及疫病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