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办理犬只交易市场登记注册;(二)办理犬只经营登记注册;(三)建立犬只交易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四)规范犬只交易市场,查处非法交易行为,取缔非法交易场所,没收非法交易的犬只。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