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有效公安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证》;(二)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三)负责犬只留检所的管理;(四)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体系;(五)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的犬只。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