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所。犬只留检所负责处置收容、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和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