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