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