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法律责任。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疫病时,应当及时报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