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设置犬只交易场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在重点区域内设置犬只交易场所,选址还应当取得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的意见。犬只经营户应当在合法的犬只交易场所经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