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办理《犬只免疫证》,并按期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等疫病疫苗。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