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10日内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的独立住户;(三)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识别芯片后,由公安机关发放《养犬登记证》及犬牌。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