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饲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