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中每年不少于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公路损失赔偿费;

(四)公路桥梁、隧道冠名权和广告经营权拍卖资金;

(五)捐赠或其他资金;

(六)村(居)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措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