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一)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中每年不少于2%;(二)上级扶持资金;(三)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公路损失赔偿费;(四)公路桥梁、隧道冠名权和广告经营权拍卖资金;(五)捐赠或其他资金;(六)村(居)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措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