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自治州、县(市)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