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