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