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责令退还抽取的样品;拒不退还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处以样品货值总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