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由昆明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履行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职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