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