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为商品生产、销售提供条件和方便的相关者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制作、加工产品或者委托他人制作加工产品以及对制作加工产品进行监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者是指销售商品或者委托他人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者是指为商品生产、销售提供条件和方便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