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印制和销售,没收非法承印、销售的违法收入、物品和印刷模具,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