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的,没收违法收入和储存、运输的假冒伪劣商品,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