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