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