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