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包括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并组织实施。

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道日常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