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