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