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