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直至取消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