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