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不按照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