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