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