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以设立分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发布场内招标投标全过程相关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监督职能,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按照省有关规定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