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