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