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