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规避招标: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导致招标失败的;
(二)对投标人提出超出国家规定资质标准要求,造成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招标失败的;
(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显超出该类项目国家规范标准,造成项目建设预算成本增加,导致招标失败的。
重新招标失败后,招标人经批准或者自行决定不再招标、签订项目合同的,合同金额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视为规避招标。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