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九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重新招标后再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属于审批、核准类的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属于备案类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