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目的的;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于被否决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