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