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