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有效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一)投标人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四)在招标、评标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曾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