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发布公告或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