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二十二条有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