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二十条有效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